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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金某乔某、傅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原告金某

被告乔某

傅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金某诉被告乔某、傅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未有不妥,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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