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请被告云某偿还借款2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云某承担。经查,2009年10月5日,被告云某在原告王某某处借款2100元,约定借款利率20‰,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期间被告云某曾偿还原告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另经查明,原告王某某曾于2002年向被告云某借款5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原被告双方自愿将原告借被告500元用于在被告借原告的借款中予以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云某于2010年6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王某某借款1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弼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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