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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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化工机械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自接到执行通知后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张某(身份证号:(略))名下位于(略)院座西向东砖混结构新式楼(产权证号:(略)IV-61-2~1)二层北边一间房屋过户至齐某(身份证号:(略))名下。

二、原房产证作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吴建平

审判员舒四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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