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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张某甲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系被告张某甲姐夫。

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甲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甲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原告受伤在靖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332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甲给付原告乔某某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500元(于2010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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