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坐落于嘉定区X镇X路X弄X号X室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略)房屋归原告王某甲、金某所有(王某甲享有三分之二产权、金某享有三分之一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