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宣字第X号
申请人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申请人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申请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申请人符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系符某乙的母亲。
申请人符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系符某丙的母亲。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符某甲等五人要求宣告符某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符某甲等五人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被申请人符某伟受万益森等人雇佣,于2005年11月12日随“琼儋州(略)号”渔船到北部湾渔场进行捕捞作业。11月17日凌晨,该渔船遇强风沉没,包括符某伟在内的十名船员遇难。后经儋州渔政渔监管理处等单位多次出海搜寻,均未发现符某伟的下落。至今符某伟音讯全无,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符某伟死亡。
经查,符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原住(略),渔民,系申请人符某甲、羊某某的儿子,申请人韩某某的丈夫,申请人符某乙、符某丙的父亲。符某伟受万益森等人雇佣,于2005年11月12日随“琼儋州(略)号”渔船到北部湾渔场进行捕捞作业。11月17日凌晨,该渔船遇强风沉没,造成包括符某伟在内的十名船员下落不明。就该起海难事故,儋州市X镇人民政府、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边防派出所以及儋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称“琼儋州(略)号”渔船遭受大风浪袭击沉没,船员符某伟可能无法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4月24日在《法制时报》发出寻找符某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符某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符某伟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后,有关机关已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其近亲属符某甲等五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某上述规定,亦符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本院发出公告找寻,法定公告期届满后,符某伟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符某伟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旭
审判员骆志鹏
审判员林江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