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季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华容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刘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华容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季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华容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以上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朱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颜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龙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颜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颜某,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以上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岳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朱某,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湖南某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
负责人舒某,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株洲市人,住湖南某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胡XX、季某、刘某乙、季某、朱某、颜某、龙某、颜某、颜某、吴某与被告朱某、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坤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杨利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赔偿原告胡XX、季某、刘某乙、李延安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55000元,赔偿原告朱某、颜某、龙某、颜某、颜某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55000元,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9000元,上述款项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清;
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胡XX、季某、刘某乙、季某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赔偿原告朱某、颜某、龙某、颜某、颜某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上述款项在2012年4月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则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胡XX、季某、刘某乙、李延安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80000元,赔偿原告朱某、颜某、龙某、颜某、颜某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80000元。
本案诉讼费11217元,减半收取5608.5元,原告胡XX、季某、刘某乙、季某、朱某、颜某、龙某、颜某、颜某、吴某承担3608.5元,被告朱某承担2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杨利民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