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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1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鄂民四终字第52号

湖北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路北首水上公安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航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善球,固镇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42岁,住(略)。

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航运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事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张某某赔偿航运公司损失人民币(略)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兴化市X镇X村下岗职工,2004年2月28日,张某某以9800元的价格,从胡春书处购买了一艘无机无浆的采砂船。船舶购买以后,张某某添置了价值(略)元的船用设备,并进行了4800元的装璜。该船系“三无”船舶。从2004年8月起,张某某驾驶采砂船一直在白茆河口外长江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2005年5月9日6时30分许,张某某再次驾采砂船从白茆河内驶向长江,并在#13红浮上500米处的推荐航路内从事非法采砂,8时许张某某采砂船靠泊“盐城机(略)”轮准备吸砂。2005年5月9日8时50分,航运公司所属的“皖通达01”轮空载从张家港起锚开往太仓,艏吃水0.4米,艉吃水1.60米。开航后,“皖通达01”轮一直沿下水推荐航路行使(中速),13时许,“皖通达01”轮以约7节航速平过#15红浮,横距约180-200米。考虑涨潮流因素,“皖通达01”轮沿推荐航路外缘保速行使。在#14红浮上约1000米时,“皖通达01”轮船员发现前方#13红浮附近有4-5艘抛锚的采砂船,张某某的采砂船在最外面推荐航路内近边缘处。驶过#14红浮后,“皖通达01”轮船员发现有一艘由北向南划江的横越船,随高某联系会红灯,统一了会让意图。当“皖通达01”轮临近该横越船时,突然发现在该横越船左船舷还有一艘小型船舶也在由北向南划江,于是立即右满舵避让,船艉让过小船后,“皖通达01”轮立即左满舵、右车全速、左车倒车左转避让张某某的采砂船,在确定仍不能避开张某某的采砂船时即刻双车到避让,13时25分许,“皖通达01”轮先与在张某某的采砂船左舷靠泊装砂的“盐城机(略)”轮船艉发生轻微碰撞,接着碰撞张某某的采砂船船艉。船舶碰撞后,张某某的采砂船沉没在推荐航路边缘。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处要求对采砂船进行清障打捞。盐城稳强疏浚打捞有限公司接通知将采砂船打捞出水,产生打捞费(略)元,航运公司支付了(略)元打捞费。因张某某未支付打捞费,盐城稳强疏浚打捞有限公司将船上设备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1000元。“皖通达01”轮因与张某某采砂船碰撞,航运公司对“皖通达01”轮进行了修理,产生修理费6000元。航运公司还以借款等形式,支付张某某3300元。后张某某因赔偿事宜而诉至法院,航运公司则提起反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签收调解书当日向张某某支付赔款人民币(略)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其它诉讼费580元,共计2510元,由张某某负担;反诉费1410元,由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行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钢

审判员王功荣

代理审判员苏江

二00六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郭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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