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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方某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胜群,陕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梁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间因连阴雨导致梁某的自留地的土石方某塌流失到下方某某的新建房的后背墙,将其冲垮,方某在清理土石方某程中,双方某生纠纷。方某以梁某阻挠其施工为由,梁某抗辩其清理土石方某得侵占其地界为由,双方某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方某在政府批复的四界内自行修复其新建房屋的后背墙。

二、堆积在方某后背墙内梁某的土石方,由方某自行清除。

三、方某在完成上述施工活动中,梁某不得妨害阻挡,若妨害阻挡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梁某全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方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军

审判员杨春英

审判员李五四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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