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2月9日夜晚,被告人魏某某(魏某营)伙同朱帮军、孔祥山、陈松山、曾宪峰(胖子)五人窜至泌阳县X乡张铺林场至冯沟村路边附近盗割100×2×0.5、50×2×0.5、30×2×0.5三种通讯电缆线各280米,经评估总价值x.15元。
2、2007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陈松山、徐国全窜至泌阳县X乡X村委曹岗至汪岗盗割50×2×0.5型号的通信电缆线260米,经评估价值4122.44元。
3、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孙章奇窜至泌阳县X乡安子沟铁矿地里将电线杆上一台型号为S9-x的变压器推倒到地上盗走变压器铜芯,经评估价值x.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人朱帮军、孔祥山、陈松山、孙章奇的供述及证人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被盗电缆工程预算、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主要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1013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成星广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O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