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梁斌
代理审判员高国萍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