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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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庞某某,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雍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贲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己,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庚,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辛,别名宋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雍某、盛某、贲某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雍某、盛某、贲某、李某丁、贾某戊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李某丙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乙、宋某辛、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白某某、被告人宋某乙及其辩护人庞某某、被告人盛某、雍某、贲某、被告人贾某戊及其辩护人赵某己、被告人李某丁、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庚、被告人宋某辛及其辩护人贾某壬、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迅速暴富的目的,凭借其郑州市X村委委员的身份,网络一批本村X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以被告人宋某乙为骨干,以被告人盛某、贲利杰、雍某为一般成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团伙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2006年以来,李某甲先通过纠集社会无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凭借自己是磨李村X村以及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强势地位,到2008年,李某甲的恶名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已经形成,提起“宾哥”几乎尽人皆知。同时,李某甲组织团伙成员围绕其经营的生意各管一块:为达到承揽供应沙石料生意的目的,其先组织本村无业人员李某丁、李某丙、张宏志(在逃)等人围堵职业技术学院、航空管理学院等施工工地,后李某甲再以村委委员身份出面与受害人进行谈判,以从中调解为借口,敲诈受害人钱财;其纠集宋某乙、贾某戊、盛某、贲利杰、雍某、王某、张某某(在逃)等社会无业人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助威造势,并采取威胁、掀摊、殴打等暴力手段,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强行向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收取保护费;同时,为了打压经营出租门面房生意的竞争对手,其纠集团伙成员围堵他人的门面房,撵走商户和顾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开路,维护自己和团伙的利益。

为控制团伙成员、便于实施犯罪活动,李某甲让团伙内的部分主要成员出资与自己合伙经营生意,所获利益按比例分配,以此拉拢人心。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李某甲要求团伙成员都要到场共同实施,否则就要清理出组织或清退生意股份。对于团伙一般成员,李某甲则不定期每人发放数百元不等的“工资”。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聚敛了大量财富,仅铁皮房、门面房出租就有数十万元的非法收入,沙石料供应的非法收入亦达数万余元。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李某甲极其团伙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更加有恃无恐,经常纠集社会及本村无业人员到工地、学校围堵、捣乱,为其争生意造势助威,动辄就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围堵、殴打,以暴力手段帮助其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和外地施工队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郑州市X区特别是航院、职业技术学院周遍的社会治安和经济投资环境的稳定。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达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2、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张鹏飞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3、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周康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4、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高伟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5、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

6、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欧阳宗治强行收取保护费40元。

7、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吴磊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8、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坤强行收取保护费65元。

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红梅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

10、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雍某、盛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市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甘彬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11、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赵红霞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2、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芳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3、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胡军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4、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刘继超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5、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姜毅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6、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边,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郭红亮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

17、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孙建涛强行收取保护费80元。

18、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张琦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1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程文祥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20、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东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韩长兴强行收取保护费120元。

21、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亚楠强行收取保护费300元。

22、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闫帅欣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23、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潘海琴强行收取保护费60元。

24、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谷玉乾强行收取保护费20元。

25、200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郑东新区东大学城,暴力威胁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推车卖烧饼的尹培清,强行敲诈勒索走1200元保护费。

26、200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强行收取蒋本福的保护费,蒋本福不同意交保护费,李某甲、宋某乙、盛某对蒋本福进行威胁、殴打,将蒋本福打伤,并威胁不让蒋本福在此做生意。

27、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王更的烟酒店买水,李某甲用可乐漱口、洗手后向王更要卫生纸擦手,王更的妻子陈付兰未给李某甲拿卫生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宋某乙、贾某戊遂对王更和陈付兰进行殴打,将王更和其妻陈付兰打伤。

28、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贾某戊、张国有(在逃)等人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刘振强的超凡网吧内,以暴力威胁、聚众围堵、驱赶上网人员为手段,迫使刘振强关闭网吧内的台球厅,为李某甲开设天台球厅扫除竞争障碍,因李某甲未开网吧,一个星期后刘振强才恢复网吧的正常营业,此期间给刘振强造成近三万元的损失。

29、200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丁在在郑东新区X村X街上和邻居说话,袁国增看到李某丁,因袁国增喝多了酒骂李某丁,李某丁、李某甲对袁国增进行殴打,李某丁用拳头打到到袁国增的头上,袁国增倒地后李某丁、李某甲用脚往袁国增的身上跺,将袁国增打伤。

30、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贾某戊等人用围有帆布的铁架子无故强行围堵郑东新区X路商户的门,暴力威胁商户,强迫商户关门,被围堵的商户多达10几家,造成商户近一个星期没有生意。

31、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在逃)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杜海均的“不见不散饭”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100元,共收取杜海均保护费1000元。

32、2008年11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邹来召的理发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邹来召的保护费,每月收取邹来召50元的卫生费,共收取邹来召卫生费350元左右。

33、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邹文娟的发轩理发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邹文娟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邹文娟保护费450元。

34、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宣跃杰的体育用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宣跃杰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宣跃杰340元的保护费。

35、2009年以来,被告人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龙湖外环路X路交叉口余火金的博视眼睛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余火金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余火金50元,共收取余火金保护费300元。

36、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强行围堵郑东新区东大学城商户吴晓飞的门面房门,并强行威胁吴晓飞停业,后李某甲又带人每月到吴晓飞的门面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吴晓飞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吴晓飞保护费430元。

37、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王红岭的资格医药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王红岭的保护费,每月收取王红岭50元,共收取王红岭保护费250元。

38、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200米李华磊的中国移动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李华磊保护费350元。

39、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朱占永的服装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朱占永的保护费,每月收取朱占永保护费50元,共收取260元左右。

40、200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东40米路东李卫勤的李记大盘鸡烩面馆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李卫勤的保护费,每月收取100元,共收取李卫勤840元的保护费。

41、200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60米张青霞的沃特体育用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张青霞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张青霞350元的保护费。

42、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100米邵振军的兵源超市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邵振军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邵振军300元的保护费。

43、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70霍青青的店,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霍青青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霍青青320元的保护费。

44、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东60米路东冀青豫的红豆内衣坊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冀青豫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冀青豫340元的保护费。

45、通过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发现自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超凡网吧北边于志海的草复堂祛痘护理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于志海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于志海的保护费250元左。

46、通过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发现自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50米钱丽媛的泊雅化妆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钱丽媛的保护费,每、月收取30元,共收取钱丽媛的保护费240元左右。

47、2008年底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南边胥明的完全攻略服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胥明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谢思林保护费150元左右。

48、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谢思林的男左女右服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谢思林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80元、90元不等,共收取谢思林保护费400元左右。

49、200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曹春潮的箱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曹春潮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曹春潮保护费200元。

50、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催大鹏的体育用品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催大鹏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催大鹏保护费300元左右。

51、2008底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华北水院,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利用强迫、威胁的手段,每月到刘营营的化妆品店,强行收取刘营营的保护费,每月收取刘营营保护费50元,共收取刘营营保护费300多元。

52、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郑东新区华北水院后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收取学生用品店老板黄道忠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黄道忠保护费500元。

53、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唐双庆强行收取保护费30元。

54、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张某癸等人强行围堵郑东新区航院河南一建建筑工地,强迫河南一建经理阙世界与其签订购买建筑材料合同,迫使阙世界购买李福宾、罗某某、张某癸等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围堵工地长达7天,给阙世界造成7万元的损失。

(三)敲诈勒索罪

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刘振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的门面房出租影响了李某甲的门面房出租为由,伙同宋某乙、贾某戊等人以恐吓威胁手段驱赶租用刘振强门面房的商户,先后将租房户钱丽媛、于志海赶走,致使刘振强的门面房无法正常出租,刘振强被迫于2009年2月10日将5000元钱交给李某甲。

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宏志(在逃)、罗红亮(在逃)、李某丁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东方建筑集团建筑工地,以敲诈钱财为目的,采取威胁、围堵工地、强迫交易等暴力手段,向河南东方建筑集团经理宋俊江要钱,宋俊江被迫于2008年11月底在郑东新区X路和龙子湖外环路交叉口将4万元现金交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

3、200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郑东新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暴力威胁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路边摆摊卖烤面筋的杨喜荣,强行索要3000元保护费。因受害人确实没有钱,承诺等有钱后马上交还3000元保护费。后因李某甲被抓未交.

4、200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暴力威胁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路边摆摊卖烧饼的易平,强行敲诈勒索走易平3000元保护费。

(四)非法拘禁罪

2006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张某某(在逃)等人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强行将张志强拉到车上,将张志强带至畜牧路X路交叉口“聚龙湾”洗浴中心二楼的一个房间,李某甲、王某、张某某等人在房间内对张志强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控制张志强5个小时,并强迫张志强签写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才把张志强放走。

(五)开设赌场罪

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乙伙同宋某辛、徐某在郑州市X区X街X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集浩公寓X号楼X单元一楼西户的居民房内,开设赌场,并雇用被告人贲某、雍某、盛某在该赌场内充当服务员,以“斗地主”为赌博方式,按“炸弹”使用数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宋某乙、宋某辛、徐某抽头渔利共计x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李某丁、贾某戊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李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乙、徐某、宋某辛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并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给任何人发过工资,对指控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但寻衅滋事收取的是卫生费、摊位费而不是保护费,且指控收费数额不对,被害人自愿交费其并未使用暴力;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二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是因为被害人欠其钱。

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部分指控不成立;指控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不成立。

被告人宋某乙辩称,收取的是卫生费不构成涉黑,其仅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7起寻衅滋事;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对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宋某乙仅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盛某辩称,对指控其寻衅滋事无异议,但收费是李某甲让其收的,其他人未参与。

被告人雍某辩称,其于2009年4月份来到郑州,未参与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贲某辩称,其于2009年5月份来到郑州,未参与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李某丙辩称,其是经村X排,由李某甲与对方协调,本人仅是往工地送料,因为与对方产生矛盾不再送料,其并未向对方要钱。后仅分得赃款1800元。

被告人李某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丙身为失去土地后的农民,生活来源有很大减少,被害人因嫌价格高不让李某丙等村民送料后主动提出给四万元予以补偿,且送料是经村X排,受李某甲指派,应为从犯。

被告人李某丁辩称,对指控其参与寻衅滋事二起没有异议,但两起均经派出所调解且已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贾某戊辩称,对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其仅参与两起,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8起。

被告人贾某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贾某戊仅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8起,贾某戊在寻衅滋事行为中起次要作用,贾某戊无前科、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并未威胁、殴打被害人,仅是在门外,并未拘禁被害人5个小时,而是半小时左右。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宋某辛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赌场仅开了十几天,其未投资、未分钱。

被告人宋某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宋某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迅速暴富的目的,凭借其郑州市X村委委员的身份,网络一批本村X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以被告人宋某乙为骨干,以被告人盛某、贲利杰、雍某为一般成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团伙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2006年以来,李某甲先通过纠集社会无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凭借自己是磨李村X村以及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强势地位,到2008年,李某甲的恶名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已经形成,提起“宾哥”几乎尽人皆知。同时,李某甲组织团伙成员围绕其经营的生意各管一块:为达到承揽供应沙石料生意的目的,其先组织本村无业人员李某丁、李某丙、张宏志(在逃)等人围堵职业技术学院、航空管理学院等施工工地,后李某甲再以村委委员身份出面与受害人进行谈判,以从中调解为借口,敲诈受害人钱财;其纠集宋某乙、盛某、贲利杰、雍某、王某、张某某(在逃)等社会无业人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助威造势,并采取威胁、掀摊、殴打等暴力手段,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强行向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收取保护费;同时,为了打压经营出租门面房生意的竞争对手,其纠集团伙成员围堵他人的门面房,撵走商户和顾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开路,维护自己和团伙的利益。

为控制团伙成员、便于实施犯罪活动,李某甲让团伙内的部分主要成员出资与自己合伙经营生意,所获利益按比例分配,以此拉拢人心。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李某甲要求团伙成员都要到场共同实施,否则就要清理出组织或清退生意股份。对于团伙一般成员,李某甲则不定期每人发放数百元不等的“工资”。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聚敛了大量财富,仅铁皮房、门面房出租就有数十万元的非法收入,沙石料供应的非法收入亦达数万余元。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李某甲极其团伙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更加有恃无恐,经常纠集社会及本村无业人员到工地、学校围堵、捣乱,为其争生意造势助威,动辄就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围堵、殴打,以暴力手段帮助其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和外地施工队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郑州市X区特别是航院、职业技术学院周遍的社会治安和经济投资环境的稳定。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达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2、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张鹏飞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3、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周康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4、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高伟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5、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

6、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欧阳宗治强行收取保护费40元。

7、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吴磊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8、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坤强行收取保护费65元。

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红梅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

10、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雍某、盛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市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甘彬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11、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赵红霞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2、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芳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3、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胡军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4、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刘继超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5、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姜毅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6、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边,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郭红亮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

17、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孙建涛强行收取保护费80元。

18、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张琦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1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程文祥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20、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东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韩长兴强行收取保护费120元。

21、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亚楠强行收取保护费300元。

22、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闫帅欣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23、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潘海琴强行收取保护费60元。

24、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谷玉乾强行收取保护费20元。

25、200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郑东新区东大学城,暴力威胁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推车卖烧饼的尹培清,强行敲诈勒索走1200元保护费。

26、200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强行收取蒋本福的保护费,蒋本福不同意交保护费,李某甲、宋某乙、盛某对蒋本福进行威胁、殴打,将蒋本福打伤,并威胁不让蒋本福在此做生意。

27、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王更的烟酒店买水,李某甲用可乐漱口、洗手后向王更要卫生纸擦手,王更的妻子陈付兰未给李某甲拿卫生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宋某乙、贾某戊遂对王更和陈付兰进行殴打,将王更和其妻陈付兰打伤。

28、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张国有(在逃)等人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刘振强的超凡网吧内,以暴力威胁、聚众围堵、驱赶上网人员为手段,迫使刘振强关闭网吧内的台球厅,为李某甲开设天台球厅扫除竞争障碍,因李某甲未开网吧,一个星期后刘振强才恢复网吧的正常营业,此期间给刘振强造成近三万元的损失。

29、200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丁在在郑东新区X村X街上和邻居说话,袁国增看到李某丁,因袁国增喝多了酒骂李某丁,李某丁、李某甲对袁国增进行殴打,李某丁用拳头打到到袁国增的头上,袁国增倒地后李某丁、李某甲用脚往袁国增的身上跺,将袁国增打伤。

30、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贾某戊等人用围有帆布的铁架子无故强行围堵郑东新区X路商户的门,暴力威胁商户,强迫商户关门,被围堵的商户多达10几家,造成商户近一个星期没有生意。

31、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在逃)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杜海均的“不见不散饭”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100元,共收取杜海均保护费1000元。

32、2008年11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邹来召的理发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邹来召的保护费,每月收取邹来召50元的卫生费,共收取邹来召卫生费350元左右。

33、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邹文娟的发轩理发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邹文娟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邹文娟保护费450元。

34、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宣跃杰的体育用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宣跃杰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宣跃杰340元的保护费。

35、2009年以来,被告人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龙湖外环路X路交叉口余火金的博视眼睛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余火金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余火金50元,共收取余火金保护费300元。

36、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强行围堵郑东新区东大学城商户吴晓飞的门面房门,并强行威胁吴晓飞停业,后李某甲又带人每月到吴晓飞的门面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吴晓飞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吴晓飞保护费430元。

37、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王红岭的资格医药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王红岭的保护费,每月收取王红岭50元,共收取王红岭保护费250元。

38、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200米李华磊的中国移动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李华磊保护费350元。

39、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朱占永的服装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朱占永的保护费,每月收取朱占永保护费50元,共收取260元左右。

40、200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东40米路东李卫勤的李记大盘鸡烩面馆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李卫勤的保护费,每月收取100元,共收取李卫勤840元的保护费。

41、200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60米张青霞的沃特体育用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张青霞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张青霞350元的保护费。

42、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100米邵振军的兵源超市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邵振军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邵振军300元的保护费。

43、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70霍青青的店,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霍青青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霍青青320元的保护费。

44、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东60米路东冀青豫的红豆内衣坊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冀青豫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冀青豫340元的保护费。

45、通过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发现自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超凡网吧北边于志海的草复堂祛痘护理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于志海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于志海的保护费250元左。

46、通过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发现自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50米钱丽媛的泊雅化妆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钱丽媛的保护费,每、月收取30元,共收取钱丽媛的保护费240元左右。

47、2008年底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南边胥明的完全攻略服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胥明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谢思林保护费150元左右。

48、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谢思林的男左女右服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谢思林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80元、90元不等,共收取谢思林保护费400元左右。

49、200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曹春潮的箱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曹春潮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曹春潮保护费200元。

50、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催大鹏的体育用品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催大鹏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催大鹏保护费300元左右。

51、2008底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喜顺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华北水院,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利用强迫、威胁的手段,每月到刘营营的化妆品店,强行收取刘营营的保护费,每月收取刘营营保护费50元,共收取刘营营保护费300多元。

52、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郑东新区华北水院后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收取学生用品店老板黄道忠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黄道忠保护费500元。

53、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贲某、雍某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唐双庆强行收取保护费30元。

54、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张某癸等人强行围堵郑东新区航院河南一建建筑工地,强迫河南一建经理阙世界与其签订购买建筑材料合同,迫使阙世界购买李福宾、罗某某、张某癸等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围堵工地长达7天,给阙世界造成7万元的损失。

(三)敲诈勒索罪

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刘振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的门面房出租影响了李某甲的门面房出租为由,伙同宋某乙等人以恐吓威胁手段驱赶租用刘振强门面房的商户,先后将租房户钱丽媛、于志海赶走,致使刘振强的门面房无法正常出租,刘振强被迫于2009年2月10日将5000元钱交给李某甲。

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宏志(在逃)、罗红亮(在逃)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东方建筑集团建筑工地,以敲诈钱财为目的,采取威胁、围堵工地、强迫交易等暴力手段,向河南东方建筑集团经理宋俊江索要现金四万元。

3、200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郑东新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暴力威胁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路边摆摊卖烤面筋的杨喜荣,强行索要3000元保护费。因受害人确实没有钱,承诺等有钱后马上交还3000元保护费。后因李某甲被抓未交.

4、200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暴力威胁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路边摆摊卖烧饼的易平,强行敲诈勒索走易平3000元保护费。

(四)非法拘禁罪

2006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张某某(在逃)等人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强行将张志强拉到车上,将张志强带至畜牧路X路交叉口“聚龙湾”洗浴中心二楼的一个房间,李某甲、王某、张某某等人在房间内对张志强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控制张志强约4个小时,并强迫张志强签写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才把张志强放走。

(五)开设赌场罪

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乙伙同宋某辛、徐某在郑州市X区X街X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集浩公寓X号楼X单元一楼西户的居民房内,开设赌场,并雇用被告人贲某、雍某、盛某在该赌场内充当服务员,以“斗地主”为赌博方式,按“炸弹”使用数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宋某乙、宋某辛、徐某抽头渔利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迪、贾某戊、雍某、贲某、李某丁、李某丙、王某、徐某、宋某辛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李某丁、贾某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李某丙敲诈勒索;被告人李某甲、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被告人宋某乙、徐某、宋某辛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被害人刘××、王×、韩××、李×、宋××、杨××、易×、张××等五十余名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王××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李某丁、贾某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李某丙敲诈勒索;被告人李某甲、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被告人宋某乙、徐某、宋某辛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3、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报案情况。

4、自述材料:证明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指控其犯罪的书面材料。

5、到案经过;证明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到案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7、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以宋某乙为骨干,以盛某、雍某、贲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李某丁、贾某戊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李某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乙、徐某、宋某辛开设赌场,以“斗地主”为赌博方式,按“炸弹”使用数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一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的辩护人辩称,李某甲、宋某乙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部分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指控李某甲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供述和自述材料、有同案犯供述、有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盛某、雍某、贲某辩称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被告人雍某、贲某辩称未参与寻衅滋事的意见,经查,由被告人盛某、雍某、贲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自述材料、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丙在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中,受他人指使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所起作用较大为主犯,李某丙受李某甲指使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丁辩称其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二起寻衅滋事,已经公安机关调解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有其本人供述及自述材料、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足以认定,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贾某戊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8起寻衅滋事的意见,经查仅有同案犯的供述,且同案犯李某甲当庭证实被告人贾某戊未参与该起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戊犯该起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贾某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同案犯宋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早于徐某,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徐某的供述缺乏主动性,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开设赌场时间较短、且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某辛及其辩护人辩称宋某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盛某、雍某、贲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被告人宋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盛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四、被告人雍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五、被告人贲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六、被告人李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

九、被告人贾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

十、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宋某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即被告人宋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即被告人盛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即被告人雍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即被告人贲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即被告人李某丙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即被告人李某丁的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即被告人贾某戊的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2日止;即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28日止;即被告人宋某辛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王娟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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