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威办公家具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上海中威办公家具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中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陈某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某诉称,其于2008年10月进被告单位,先是担任车床工,2009年2月底起,原告担任门卫工作,每天上晚班12小时,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夜班补贴。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3月1日至9月30日间加班工资7122.20元及夜班补助800.89元。
被告中威公司辩称,原告进被告单位担任车间操作工。被告已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不存在夜班补助。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制造部门作业员,月工资(保底工资)960元。2009年10月28日,原告离职。2009年12月11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26日至10月28日间加班工资7923.10元。2010年2月21日,该会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不支持原告请求的裁决。原告不服裁决,诉之本院。
庭审中,原告提供2009年3月至10月警卫排班表、保安巡逻与交接表、工资对账单,显示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起调至公司门卫工作,平时上夜班,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500元左右。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中威办公家具部件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田某某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良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曹雨
审判员陈某良
书记员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