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40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君,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8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65岁,汉族,现住(略)。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虾塘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君,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何某某是基于2002年8月1日其与海口华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洲公司)和杨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起诉杨某某,主张杨某某所建虾塘质量不合格造成其损失,要求杨某某予以赔偿。故华洲公司应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判决未追加华洲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而驳回何某某的诉求,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明
审判员陈关荣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