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沈某。
被执行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原告与被告委托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居住在本市X路,现下落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颖
审判员刘柏平
代理审判员唐伟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智翔
审判长郝颖
审判员刘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