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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三亚佳源商厦有限公司、海口中坚贸易有限公司商铺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 三亚民一终字第124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第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20号金世纪商城七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幺东升,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晓,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佳源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X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令,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中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18号富骅大厦A幢413室。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

上诉人海南第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商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佳源商厦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口中坚贸易有限公司商铺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3日受理了本案。2006年10月23日,第一商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商管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一商管公司撤回对三亚佳源商厦有限公司及海口中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第一商管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合欢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何冰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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