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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虞某某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

负责人俞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竺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

原告虞某某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应于2010年5月6日前赔付原告虞某某保险金人民币65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5月6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顾敏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松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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