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X镇X村大庄。
委托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原、被告所生之子王刚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徐某某一次性给付王刚抚养费x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4月23日给付x元(已给付);同年6月30日之前给付x元;同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