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5月19日前履行(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洋溪分理处的存款1271.41元。(户名:周某某,账号:x)。
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燧彪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