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X村X号旁的花坛边,趁四周无人之际,强行抱住被害人孟某(X年X月X日生),将手伸入孟某内裤中,抠摸孟某生殖器。被害人孟某挣脱后逃至本市X路X号馒头店内,被告人陈某尾随其至店内,将孟某至该店收银处,再次以相同方式猥亵孟某。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孟某遭外力作用致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孟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