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罗某某收)。
委托代理人程孝朋、罗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楷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X幢,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南翔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4日至7月1日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万元,被告于同年5月24日还款10万元,尚剩余借款35万元至今未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楷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诉讼费55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洁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