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常某甲之父。
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丙、肖某丁,河南豫川(略)事务所(略)。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某某、常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峰
审判员顾龙水
代理审判员李光明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