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左某某之母)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左某某之祖母)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平县X乡韩桥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数额过低,请求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