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年12月任汝州市X乡某民政府副乡某,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x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汝州市X乡某民政府副乡某,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春节前后先后收本乡X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本乡X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未交乡某生报账人员处报账,也没有开具计生委的专用票据,用于个人支出。2008年4月左右,徐某某先后从本乡某生办同事赵X锋、王X伟处借现金共x元,用于自己购买车辆。
2008年6、7月份,根据杨楼乡某委工作安排,徐某某不再分管计生工作。在向继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乡某委书记杨X晓移交财务手续时,徐某某以上述x元用于计生等工作办理公务支出为由,要求乡某导报销此款。后徐某某指使本乡某生办报账人员找得虚假开支发票x元,赵X锋、王X伟找得虚假开支发票x元入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从本单位财务报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由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收取两个村的社会抚养费x元有异议,该款已向计生办报帐员说过,且按照乡某府有关计生文件规定,返还给村里的20%款项手续已经计生办财务手续办理了,自己拿这些现金是为乡某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使用,后经乡某审核同意后报销了。因自己买面包车借两个同事3万元现金,准备归还时,汝州市检察院到计生办查帐,牵出私刻公章一事,这3万元用于跑事开支了,后让两位同事找发票并经乡某审核同意报销了。总之,检察院指控的x元,事先向乡某导汇报过,列出清单,全部用于公务,事后经乡某签字后报销了,有些支出是灰色的,用于应付上级检查请客送礼,买计划生育引流产对象等,因为没有发票,找发票报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财经纪律,应该受到党政纪处分,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后又称,检察院指控的x元用于公务支出了,借同事x元用于跑事开支了,并让两个同事找虚假发票报销,这一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表示认罪悔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任汝州市X乡X组织委员、杨楼乡某民政府副乡某,2003年8月至2008年5月分管计划生育工作。2008年4月份,徐某某先后从本乡某生办同事赵X锋、王X伟处借现金共x元用于自己购买面包车使用。同年5月6日,汝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徐某某、朱X阳涉嫌个人经济问题的线索后,到杨楼乡某生办查看相关帐册,开展初查工作,于同年5月11日将徐某某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反贪部门处理,并将初查中发现的徐某某、朱X阳涉嫌私刻公章线索移交公安侦查部门处理。
2008年5月16日,根据杨楼乡某委工作安排,徐某某不再分管计生工作。同年6、7月份,在向继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乡某委书记杨X晓移交财务手续时,徐某某以上述借用同事欲归还的x元用于应付检察院查帐跑事开支,并以办理公务支出为由,要求乡某导报销此款。并让赵X锋、王X伟找得虚假开支发票x元入帐,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从本单位财务报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某某收取两个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未交乡某生办报帐人员处报帐,也没有开具计生委专用票据,以办理公务支出为由让领导报销的事实。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陈X芬、冀X彬、张X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过质证,主要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找得虚假发票报销的事实,但是证实不了被告人徐某某报销款项不是用于公务开支的事实。因此,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2008年3月收取石台村x元社会抚养费后,正值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我将此款留下以便于办公开支。2008年4月底我收取佛堂村x元社会抚养费后,我给会计讲明后将x元现金留下。2008年5月12日计生办工作人员朱X阳因涉嫌私刻公章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我因此事受牵连被取保候审,我为此托人买烟买酒、请客吃饭将此x元跑事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我记不清了。
2008年5月16日我不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移送相关手续时,我对乡某讲明总共有x元的外欠款,其中包括石台、佛堂两个村的社会抚养费x元和赵X峰的x元、王X伟的x元,这些钱都用于跑我和朱X阳私刻公章的事了,乡某冀X斌让将此款在计生办解决,赵X峰、王X伟在计生办报销的x元开支单据不是真实的开支单据。
我为取保候审花的x元社会抚养费,我让会计陈X芬找的开支单据,我对乡某冀X斌讲明此款用于跑事的情况后,乡某表态说此款给你解决,随后经乡某签字入账报销,此款我已提前坐支了,后来签字只是完善个手续,但这些单据开支显示的内容不是真实的。
收石台村、佛堂村的社会抚养费x元及借赵X峰的x元、王X伟的x元中,有x元用于交我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剩余的x余元用于请客吃饭、买酒,但具体怎样开支我现在记不清了。朱X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是他本人交的,一共交了x元钱。
后又供述,我收取这两笔款共计x元后,正值计生工作春季集中服务活动,我将此款留下来便于应急开支。这x元我用于2008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期间的工作人员吃饭、加油、修车及计生对象手术后的生活补助,买引流产对象及招待上级计生部门等花费。
2008年4月底我因购买车辆资金不够,向赵X峰、王X伟两个人借了x元,过完五一后正值上级部门到计生办查账,我就将准备还他俩的x元钱用于招待上级调查人员了,后我让他俩找了x元的烟酒、食品票据,经我签字并报乡某审批后入账报销了。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供述,检察院指控的x元用于公务支出了。借同事x元用于跑事开支了,并让两个同事找虚假发票报销,这一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表示认罪悔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X芬(杨楼乡某生办会计)证明。
我们乡某生办现主任是杨X涛,副主任是我和程X会。乡某生办的财务管理属报账制,收支二条线,计生办设报账员一名,由我兼任。支出的单据由计生办主任和乡某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乡某签字后入账报销。
我任杨楼乡某生办会计期间,有二笔社会抚养费共计x元在征收时违反了财务制度规定,这二笔款分别是石台村x元社会抚养费、佛堂村x元社会抚养费,经办人是杨楼乡某府副乡某徐某某,扣除应返还款,下余x元,我在没有见到这二笔抚养费的情况下,挪用其他钱抵这两个村的社会抚养费了。
大概是2008年5月底,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检察院反贪局到石台村查账了,没有票怎么办,他想让我到计生委把石台村x元社会抚养费的票开出来,我说我没有收到钱,没法去计生委开票,你给杨X晓副书记说说。后来杨X晓书记给我打电话说,你先把别的村的抚养费票缓开一下,用其他村的钱顶石台村的抚养费交了,把石台村的票开了。
在2008年7月份的一天,徐某某、杨书记和我到冀X斌乡某的办公室说计生办遗留的经费开支问题,因为在2008年5月16日,杨X晓主管计生工作,徐某某主管乡某府的其他部门,当时徐某某汇报了三笔支出没有报账,一笔是石台和佛堂的x元支出单据,一笔是片长王X伟经手的x元开支单据,一张是片长赵X锋x元的开支单据,因为王X伟和赵X峰的单据没拿来,当时乡某冀X斌没有签字,他只在x元的单据上签字了,这些单据我还没有报到财政所。
2008年年春季计生集中服务活动中,没有租用其它车辆,因为各组组长每上交x元社会抚养费,返还给各组长500元,作为交通日常开支,所以不存在租车现象,据我所知,不存在开支没有手续,找条子冲账现象。
证人陈X芬还证实,汝州市检察院到计生办查帐,徐某某为跑事购买烟酒等食品花去1万多元,经他签字后在计生办入帐报销。
(2)证人冀X斌(2005年12月杨楼乡某府乡某)证明。
徐某某于2008年5月调整分工,不再分管杨楼乡某生工作,由纪委书记杨X晓接替主管乡某生工作,乡某生办经济上的交接安排在2008年7月8日,杨X晓、徐某某、计生办会计陈X芬去我办公室,我说让徐某某把账与陈X芬算算,列出清单,列出已开支的,或外欠的账目,俺四人共同认定一下,算账后不再出现外欠账或支出单据,这样杨X晓接一个明白账。
在徐某某与杨X晓交接过程中,已交接的十几万元支出中,徐某某没向我汇报过,这些支出中有跑事的费用。因私刻公章,朱X阳、徐某某被汝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因为此事,徐某某没向我提出要求因协调关系开支一些费用,要求乡某府报销此费用,他没对我说过。
计生办财务相对独立,在实际的财务支出审批方面,我管的比较宽松,只要收入和支出平衡,不出现赤字,见到票据上有主管副乡某签字同意,我就签字同意,对每张单据开支的内容和真实性没有审核。我任乡某以来,徐某某给我说过有时为完成上级任务需要买引流产对象,但是,2008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他没有向我说过他个人直接经手单独买引流产对象。在这次集中服务活动中,徐某某是否向我汇报过为应付上级检查以及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买购物卡等开支情况,我印象不深,记不清了。
(3)证人杨X晓(杨楼乡某府纪委书记)证明。
2008年5月杨楼乡某委决定由我主管计划生育工作,乡某委书记贺X州将我、徐某某及乡某冀X斌召集到一起,让徐某某移交计生办的财务手续,共欠外账12万元左右,在交接时徐某某对我说,计生办因公开支从赵X锋、王X伟个人处借x元,至于这些钱开支到哪些地方,徐某某没对我说,但这部分钱已经全部由计生办还给赵X锋、王X伟了,具体怎么还钱是由会计陈X芬办理的,最后我在那些单据上签字同意入账,并报乡某审批。
(4)证人赵X锋(杨楼乡某生办工作人员)证明。
2008年4月前后的一天,当时主抓计生工作的副乡某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钱先给他点周转用,随后我就凑够1万元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借我的1万元干什么用我也不知道,他也没对我说。
各片片长对所管辖区内的育龄妇女进行四术管理,即结扎术、上环术、引产术、流产术,在开展集中计生服务活动当中我片有四术的手术费、少量的加油、吃饭及住店开支。计生办规定,每上交x元社会抚养费任务,返还给各片500元办公经费,平时的工作用车、吃饭、加油等相关费用不再报销。
(5)证人王X伟(杨楼乡某生办工作人员)证明。
2008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徐某某给我打电话借钱,我凑够2万元于当天下午到计生办给他了。
我们杨楼乡某生办将全乡某成6个片进行管理,每个片设片长一名,在集中服务活动中,主要开支有引流产的手术费及药费,此费用先由我垫付,然后将票据拿回经领导签字后到会计处报销,另外平时的吃饭、加油、修车的开支,不用在会计处报账,因为每个片每月x元的罚款任务,完成后再按5%返还给片里做为办公经费。
2008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的开支情况和上边说的一样,各片每月1000元的经费用于日常开支,不用拿发票报销,引流产手术费及药费到会计处实报实销。
(6)证人张X兴(杨楼乡某府人大主任)证明。
我负责杨楼乡某大全面工作。我开始不知朱X阳、徐某某私刻公章一事,后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我才知情,并参与协调此事。2008年5月份的一天,汝州市检察院到杨楼乡某生办查账时,将乡某生办工作人员朱X阳带走了。时隔几天我问主管计生办工作的副乡某徐某某这事啥样了,徐某某说哥,你放心,没有摆不平的事,我正找人说情,我说能摆平是你的本事,只要没事就行。又过几天,徐某某找到我说,检察院把朱X阳转到公安局了,给贺X州书记汇报后,贺书记说事情既然出事了,抓紧找人说说看啥样,张书记你协调这一块,也出面协调一下。
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某某和陈X芬我们三人在场,陈X芬给我一万元,徐某某说跑这事,若钱不够,你只管找陈X芬要,我用她给的一万元钱用于买烟、吃饭、找人协调这事花了。又停几天我看事态严重,我管不了,我向书记贺X州、乡某冀X斌汇报,由乡某、书记出面与市领导、检察院领导、公安局领导协商。停几天协商好后,贺X州、冀X斌对我说,你去公安局联系一下,看怎样办理有关手续,随后我到刑警六中队找到梁X标队长、申X杰副队长,他们说交2万元保证金,办理徐某某的取保候审手续。我和贺X州书记联系后,贺书记说乡某没钱,保证金徐某某自己交。我又和徐某某联系后,徐某某不想去刑警队,给我2万元钱,让我去替他交,我把钱交给梁X标、申X杰。
2009年6月份汝州市检察院又到杨楼乡某生办找徐某某,查有关经济问题,徐某某又到乡某府找到我,我在家里,他到我家里给我5000元,让我找检察院说事,我认为不该找,停两天我把这5000元在杨楼乡某江武校门口我的现代车上当着我的司机朱X飞的面还给他了。2008年5月13日徐某某没分别给我2万元、3万让我到公安局跑事。
(7)证人王X强、李X水、吕X杰证明。
各片片长对所管辖区内的育龄妇女进行集中管理。2008年春季集中计生服务活动中,除结扎、引流产所产生的费用外,计生办规定每上交x元社会抚养费任务,返还给各片500元,在这次活动中还产生极度少量的加油、吃饭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都由返还的办公经费冲抵,不再在计生办财务报销入账。
(8)证人孙X(佛堂村计生专干)、曹X建(石台村计生专干)等人证实将本村收缴的超生费(扣除返还村里后)交给徐某某的事实。
3、书证:
(1)2009年6月22日杨楼乡某府证明:根据党委分工,徐某某同志自2003年8月至2008年5月分管计划生育工作。
(2)2003年8月18日杨楼乡某政联席会记录:其中徐某某、王X岩抓计划生育。
(3)记账凭证:报销金额x元。其中2008年1月26日孙X收社会抚养费二次征收返还款4000元;2008年1月10日曹X新收二次征收返还款x元;2008年5月18日购烟酒发票2600元;2006年2月11日徐某某购五菱客车发票x元。
记账凭证:报销金额x元。其中2008年4月20日购烟酒9996元;2008年4月20日购烟酒9989元;河南省平顶山商业定额发票8张共650元。经手人王X伟。
记账凭证:报销金额x元。2008年4月20日购烟酒食品9995元;2008年1月14日购食品400元;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购汽油发票11张共1211元。经手人赵X峰。
记帐凭证:报销金额x元。2008年5月16日购买烟、酒5800元;2008年5月7日购买食品x元。经手人李X水。
(4)徐某某退赃收据:徐某某退回赃款x元。
(5)保证金收据:徐某某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x元。
(6)汝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证明,因群众举报徐某某个人经济问题,汝州市检察院到杨楼乡某生办查看相关帐册。
(7)汝州市检察院纪检监察室证明:证实徐某某为举报中心同志送电话卡等已上交情况。
4、询问音像材料,印证询问时的情况。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杨楼乡某乡某,为个人涉嫌犯罪问题,将跑事开支的相关费用票据,利用其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其所在单位财务账上报销,是变相将公款据为己有,此种行为不仅为社会风尚所不容许,而且也是我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徐某某辩解,收取两个村的社会抚养费x元用于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买引流产对象等灰色支出,虽未入账,但向计生办报账员说明过,且在工作交接时,经乡某认可审核签字同意后报销,没有贪污x元的辩解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作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乡某,对其收取的两个村的社会抚养费共计x元,计生办报账员证实知道是徐某某经手收取的未入账,在徐某某因工作调整不再分管计生工作并交接相关手续时,有计生办财务人员、工作接任领导、该乡某某四人在场,交接清楚后,经乡某审核同意签字报销。因此,该x元虽然存在用虚假发票报销的事实,但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是被告人徐某某个人私自所用,故其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辩解因其私人买车借两个同事王X伟、赵X锋现金共计x元欲归还时,用于应付检察院查账及私刻多枚公章跑事开支,让两个同事找得虚假发票x元经乡某同意报销是为公务支出没有贪污的辩解意见。经查明,汝州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经济问题后启动初查程序,到该乡某生办查阅账册时,发现多枚虚假公章,进而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徐某某、朱X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经济问题移交反贪侦查部门处理。我国刑法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属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且有证人乡某证实,该乡某生办财务相对独立,其对计生办财务支出审批方面管理的较宽松,对每张开支单据的内容和真实性没有审核。因此,虽然该x元发票经乡某签字报销,但是不能证实是用于公务支出,被告人徐某某辩解为应付检察院查账及私刻公章跑事开支是公务开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某虽然在庭审初期对自己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后期能对自己的行为真诚认罪悔过,且在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并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
二、对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相敏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