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豪,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龙岩市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龙岩市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民初字第413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龙岩市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岩市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岩市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龙岩市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志炜
审判员张寿安
审判员廖伟华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佳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