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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跃进农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金魁,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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