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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易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易某某、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上诉人易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能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易某某、王某某又以同意按原判决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某某、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易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易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文彪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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