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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生于1948年。因涉嫌盗窃,2010年3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禹州市X镇贡鑫煤矿上班期间,乘人不备多次盗窃该矿30型铁链、电缆等物品,计价值人民币2963元。案发后,其赃物已全部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群玲等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振生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齐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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