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勾元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受于2003年1月14日按当地农村习俗请酒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8日共同生育女孩杨某榜。由于原、被告同居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小孩杨某榜随其生活,并由其自行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孩杨某榜随被告黄某乙生活,自2010年7月份起由原告杨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及医疗费、教育费的50%。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勾元春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满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