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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0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2008年1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0年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4月10日由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八台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舞钢市八台电信所院内将几年前置换掉的6盘价值x元的旧通讯电缆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八台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舞钢市八台电信所院内将几年前置换掉的6盘旧通讯电缆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经舞钢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x元。案发后,中国联通舞钢分公司收到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赃款x元且赃物已追还失窃单位。另查明:2008年1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0年2月14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经过及所盗赃物特征、重量与证人韦××、宋××、赵×、高××、王××等人证言相吻合,并有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价值鉴定为x元的结论及舞钢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赃物照片、中国联通舞钢分公司出具的该公司属国有企业性质的证明及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某的任职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单位价值x元的废旧电缆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

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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