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426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4360元,由上诉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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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唐崇高
审判员吴雪峰
审判员罗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