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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的一天夜里及2001年2月2谷镆唬姹烁奕俗煸锾尥雷蓟亮畹靖灞翊爸榱磷酥锇坷榉白婕粼醒钍毖W镇X村正在使用中的电线300米及1120米。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邹某及邹某良的供述,证人肖某、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邹某伙同本村村民邹某良(已被判处刑罚)预谋后,携带手钳等作案工具,盗割本村X组正在使用的220伏电力线30危沾呦娓粼醒钍毖W镇孙××的废品收购部,获赃款70元两人分获。

2001年2月2砣唬姹烁奕俗煸锾尥雷蓟ち痹竽舸⑶帧蓿雷蓟源谱鹬┗忠故硕锶云凶敌艹链嬷粼醒钍毖W镇X村,为防止盗割电线时被群众发现电话报警,被告人邹某与邹某良将通往樊庄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盗割樊庄村X村正在使用的220伏电力线1120米,返回途中将所盗电线投放于徐寨镇廖庄水库。次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邹某良抓获,并打捞出部分赃物。

被告人邹某犯罪后畏罪潜逃,于2011年8月16日到唐河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房林华、杜某某等人证实竹园柳至八里房村电线被盗割后导致线路中断半个月之久,证人樊××、徐××证实樊庄至徐庄电线被盗割后线路中断十余天,证人张××、王××实通往樊庄的通讯电缆被剪断后造成该村X部电话用户中断通讯,以及证人孙××的证言,同案人邹某良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邹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亚勤

审判员郜峰

审判员李全体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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