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略).P.A),住所地意大利特里维罗市(BI)对角路X号,特拉特里维罗镇。
法定代表人:卢契阿诺·巴尔贝里斯·卡诺尼科((略)),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金戈,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建国,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5月18日受理原告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略).P.A)(简称维达来公司)诉被告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协新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维达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国华,被告协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维达来公司诉称:2003年3月,协新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将自行生产的纺织面料印上“(略)”(意大利维达来制造)进行展出、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原告维达来公司为“(略)”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已在中国注册,注册号为(略)号。被告协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维达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新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消除影响,在行业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维达来公司8.3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协新公司辩称:2003年3月17日至19日,在“2003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上,由于自己的工作人员不懂英文,误将一块印有“(略)”(意大利维达来制造)字样的样布在展位上展出。展览期间,经意大利客商提出后,在中方主办单位派员到场的情况下,已将样布从展位上撤掉交给中方主办单位,同时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
维达来公司于1995年1月6日获得了在第24类纺织品上的商标国际注册,注册号为(略),注册商标为“(略)”。
2003年3月17日至19日,在“2003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上,在协新公司的展位上展出了一块印有“(略)”(意大利维达来制造)字样的样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争议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略).P.A)致歉,并将致歉信抄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一份(致歉内容以调解协议为准);
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略).P.A)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含本案诉讼费三千元,于二OO四年八月二日前支付);
三、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略).P.A)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