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陈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由陈某某抚养成年,李某、李某由李某某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陈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
四、共同债务即欠上诉人李某某四哥李某山3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五、本案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共计200元,由陈某某、李某某各负担100元。
以上协议限2010年3月16日之前履行完毕。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梅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