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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陈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由陈某某抚养成年,李某、李某由李某某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陈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

四、共同债务即欠上诉人李某某四哥李某山3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五、本案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共计200元,由陈某某、李某某各负担100元。

以上协议限2010年3月16日之前履行完毕。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梅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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