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天河兰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丰兴广场和兴阁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金仁,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梅墟工业区X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河兰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天河兰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河兰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广州天河兰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家星
审判员王岚
审判员陈贤军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