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黄某升,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务局6区X幢X号。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黄某升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的(2007)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升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将执行案款x元(含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交到本院,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