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笛笛绣品厂。
法定代表人卢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万超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勤安,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塔达希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上诉人台州市椒江笛笛绣品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椒江笛笛绣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