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国明,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匀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虹口水电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淑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旧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上海匀缤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虹口水电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潘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900元。
审判长唐玉珉
审判员何渊
代理审判员 営U
书记员申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