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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一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政,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礼艇,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10日,薛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本市黄某区X路X弄,但原审从未将诉状及开庭通知送达至该地址,而是寄到了申请人的户籍地址,导致申请人无法参加诉讼;2.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系争欠条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之威胁下出具的,被申请人实际未将该钱款出借给申请人。据此,申请再审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唐某某称,原审程序合法。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系争欠条系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出具。故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在依据原审原告唐某某提供的原审被告薛某某的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之地址无法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形下,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薛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关于系争欠条的认定。薛某某向唐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有薛某某于2006年6月16日分别出具的欠条及收到该款项的收条为证,且薛某某对上述欠条及收条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其理应对该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唐某某依据该欠条及收条向薛某某主张债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薛某某称该欠条系在唐某某的威胁下出具,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薛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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