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关押于信阳监狱。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梁勇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10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13日举行婚礼,于2004年农历2月29日生长女刘某,于2006年农历6月21日生次女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2007年3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离婚,长女刘某如果被告不抚养的话由我抚养,次女刘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我放弃,无共同债务。
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要求抚养大女儿刘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10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13日举行婚礼,于2004年农历2月29日生长女刘某(被告入狱后一直由被告母亲抚养),于2006年农历6月21日生次女刘某,2007年3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半,原被告没有婚前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的刑事入狱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坚持离婚,不愿意与被告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离婚本院给予支持。婚生女儿刘某现年7岁在被告母亲处生活3年之久,也熟悉了周某的环境,原被告也都同意继续随被告母亲生活,本院认为随被告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女儿刘某的成长;婚生女儿刘某现年5岁一直随原告生活,继续和原告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刘某的成长,应该继续随原告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某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出狱之前由被告母亲代为抚养),婚生女儿刘某由原告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海鲁
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