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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王乙与钟甲、钟乙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对王甲、王乙上诉钟甲、钟乙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一、持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因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审判长汪毅

审判员成皿

代理审判员邬海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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