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隆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翁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73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院准予陈某某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