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商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制皂厂。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礼贤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商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205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近9,000万元人民币,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且诉请标的金额并未超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