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9年11月18日对申请再审人上海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出资纠纷一案作出(2009)沪二中民三(商)再提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上海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更正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海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王怡红
代理审判员章亚娟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