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甲、张某丙与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沈新奇,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丁。

委托代理人杨寅根,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戊。

委托代理人杨寅根,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己。

委托代理人杨寅根,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张健

代理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承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