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沈新奇,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丁。
委托代理人杨寅根,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戊。
委托代理人杨寅根,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己。
委托代理人杨寅根,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张某丙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张健
代理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