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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某与上海嘉申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狄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嘉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狄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支付上海嘉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5元由上海嘉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7.5元,由狄某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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