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伊红
审判员沈丽t
代理审判员赵俊
书记员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