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7.7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68.89元,由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壮春晖
审判员周菁
代理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马颖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