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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武夷山永泉酿造有限公司,武夷山五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南民初字第50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级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永泉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被告武夷山五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X路恒立商住小区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春,武夷山市崇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武夷山永泉酿造有限公司、武夷山五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又以与被告武夷山永泉酿造有限公司、武夷山五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5元,减半收取1582.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发清

代理审判员林峰

代理审判员郑敏

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林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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