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某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张萱
代理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杨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