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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某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张萱

代理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杨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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